欢迎您访问南华自考网!

宪法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侵犯人身自由的行为)

更新时间:2023-12-03 18:25:29作者:51data

白浪涛先生刑法讲座笔记

宪法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侵犯人身自由的行为)

三。侵犯认知自由罪(一)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殴打、侮辱他人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为索取债务而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人身自由。

1.法益:人的身体自由,而且仅限于实际的身体自由,不包括可能的身体自由。这是因为犯罪是实际犯罪,而不是危险犯。如果A总是在规定的时间时间睡觉和起床,如果B在A睡着后锁门并在醒来前开门,如果A总是睡着并没有意识到,那么B的行为不属于非法拘禁。如果A在睡眠中醒来要出门,发现自己被反锁,那么B的行为就是非法拘禁。

2.行为对象:有身体活动的自然人。

(1)没有活动和意识的人不是本罪的客体。比如一棵蔬菜,一个摇篮里的婴儿。偷婴儿,根据不同的犯罪目的,会以不同的罪名定罪(绑架罪、拐卖儿童罪、拐卖儿童罪)。

(2)无活动而有活动感的人不是本罪的客体。比如完全瘫痪在床的人。

(3)具有活动自由和意识的人,在丧失活动意识的状态下,不是本罪的客体。像一个睡着的人。

3.演员:已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本罪是假身份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本罪的量刑身份。如果他们利用他们的权力犯了这个罪,他们将被从重处罚。

4.拘留。

(1)本质是客观上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活动自由。有两种方法:

首先是胁迫,包括暴力、胁迫和麻醉。如果向警方报假案,欺骗警方拘留他人,则构成非法拘禁的间接正犯(也可能犯诬告陷害罪)。

第二章非强制手段。如果女人的衣服被拿走,她们会因为羞愧而不能走出浴室。

注意:受害者是否意识到被骗并不重要。如果行为人欺骗了被害人,但没有剥夺被害人自己的身体,则不属于非法拘禁。比如A为了把B控制在自己身边,打着带B去游戏厅玩游戏的幌子,免费带B玩。客观上和主观上,B都没有丧失人身自由,A不构成非法拘禁。甲向乙家勒索财物的,不构成绑架罪。

(2)违法。

司法机关依法拘留、逮捕不属于非法拘留。但是,故意超期羁押属于非法羁押。把精神正常的人关进精神病院是违法的。

基于被害人承诺或推定的承诺不属于非法拘禁。

为防止暴力醉汉伤害他人而被拘留,不属于非法拘禁。

5.第238条的重点解释。

(一)第一款最后一句,有殴打、侮辱行为的,从重处罚。是本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2)在第2款第一句中,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是这种罪行的一种加重罪行。一是指因非法拘禁本身的过失造成的重伤、死亡;重伤死亡与非法拘禁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如果受害人在拘留后自杀或自残,原因不在这里

主管情况。是指过失行为,使过失致人重伤、死亡分为故意伤害罪和故意伤害罪。

(二)绑架罪

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轻微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绑架罪是指以胁迫第三人为目的,通过强制手段控制人质的行为。

结构:以向第三方提出非法要求为目的,实力控制人质向第三方提出非法要求。

常见情况:非法拘禁A敲诈勒索B

1.法益是人质的身体活动自由和身体安全,但不包括第三方的财产。

2.演员。年满16岁的人。

3、实施行为是指使用胁迫手段控制人质,具体类型包括:

(1)拘禁方式,即非法剥夺人质的身体活动自由。必须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暴力、胁迫和麻醉。

注:非法拘禁罪中的拘禁方式包括非强制手段。

(2)非拘禁方式,比如背后拿刀。

注:绑架罪可以部分评价为非法拘禁罪,但有更多的要件(强制手段,向第三者提出非法要求的目的),这是法律规定的竞合。

4.主观因素

主观上应具有胁迫(勒索)第三人的目的。胁迫是指宣告邪恶和伤害,使对方感到恐惧,同意非法要求。胁迫的内容通常是金钱或其他非法要求,比如释放罪犯。

绑匪足以让第三人担心。不担心就不会是人质,所以绑架罪的对象是特殊对象人质。

总结:行为结构特征:缩短的双向犯罪。

绑架罪要求行为人具备两个主观目的。直接目的是非法拘禁人质(目的1),间接目的是向第三人勒索钱财(目的2)。但客观上只要求目的一对应的行为一,不要求目的二对应的行为二。换句话说,第二个目的不要求客观表现,即不要求向B勒索财物,也不要求勒索财物。这是因为绑架罪是为了保护人质的人身安全和自由,而不是第三方的财产。但要求有第二个目的,因为没有客观对应的行为,第二个目的是监督人超出了要件。

绑架罪与其他犯罪的关键区别在于第二个目的。

注意:第二个目的发生在之后。第一,拘留是暂时的,其次是第二个目的。只有当他表现出第二个目的,即实施了第二个行为,才构成绑架罪,才算既遂。

5.开始和完成

(1)以胁迫第三者为目的的控制权力的行为,是绑架罪。

(2)以胁迫第三人为目的控制人质,是绑架罪的既遂。

实力控制人质。如果没有实力控制,那就是一种尝试。

如果实力控不是一个合格的人质,那就是企图。

6.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为索取债务而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1)文章属性:注意规定。因为条文本身没有为了索取自己的债券而非法占有的目的,只能构成非法拘禁罪。

(2)有三种行为:

(1)扣押债务人的亲属,向债务人主张债务。

(2)扣押债务人,向亲属主张债务。它只包括拥有共同财产的亲属

非法债务。比如赌债,高利贷。因为存在一定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所以不能按非法拘禁罪处罚。如果以“不还债,不放人”为由索要,还是会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如果是以“如果不还债,就会严重伤害或者杀害人质”为由索要的,应当以绑架罪定罪。

若甲方在乙方办公室暴力抢夺乙方钱包,乙方通知保安关门,将甲方围在小房间内,要求甲方归还钱包,属于正当防卫。但如果超过正当防卫的限度,则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

7.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定罪罪名:绑架罪=绑架罪(适用升级法定刑)。杀害人质不属于绑架行为,所以是独立的二次犯罪行为。

时间,在绑架和权力控制的连续状态下,杀害被绑架人属于“杀害被绑架人”。

谋杀未遂。杀死了被绑架的人,但没能杀死他。有两种观点:

观点:绑架罪应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适用总则中犯罪未遂的宽大处理。

观点二:认定为共同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杀人未遂),数罪并罚。

(2)绑架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绑架罪(加重处罚)。

本款规定适用,要求故意杀人造成重伤或死亡;如果只是轻伤,只能认定为共同绑架罪和共同故意伤害罪(轻伤),数罪并罚。

注意:如果以后遇到既触犯了共同绑架罪又触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可以选择其中一个重罪处罚。

8、共犯问题,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3)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强奸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引诱、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出卖给他人强迫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向境外贩卖妇女、儿童的。

是以出卖为目的,拐卖、绑架、收买、贩卖、运送、转移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

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

1、犯罪问题。

选择性罪名可分为拐卖妇女罪和拐卖儿童罪。如果同时犯,只构成一个完整的罪名,没有数罪并罚。

2.这个演员是一个年满16岁的人。拐卖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是犯罪。但是,如果在拐卖过程中强奸妇女,将作为犯罪处罚。

3.演员:女人和孩子。

(1)不包括年满14周岁的男性。此时注意非法拘禁罪。

(2)将亲生子女作为商品出卖,既构成本罪,又构成遗弃罪,且想象巧合;将被发现的儿童作为商品出售也构成本罪。

4.行为:拐骗、绑架、买卖、运输、中转。

(1)这里的绑架是以出卖为目的,否则可能构成拐卖儿童罪。

(2)这里的绑架也是出于目的

第一个目的是控制实力,第二个目的是销售。主体要求存在与第一目的相对应的第一行为,但不要求存在与第二目的相对应的第二行为。就是不要求卖,更不要求卖。

本罪与其他罪的关键区别在于第二个目的。

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后者没有目的。

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区别:两罪都可以收买,但前者是以出卖为目的的收买,后者没有出卖的目的。

与拐卖儿童罪的区别:后者没有目的。

注:事后发生第二个目的:只有第二个目的表现出来,实施了第二个行为,绑架才成立。只有在这一刻出卖,才能完成。

6.开始和完成

(1)开始:开始贩运行为就是开始。

(2)既遂:当实力控制被害人时,即为既遂,是诱拐而非贩卖。

注:如果卖老婆孩子,或者捡到的孩子,因为没有拐卖,只能卖。

7.犯罪数量。

(1)拐卖妇女罪和诈骗罪。“放鸽子”构成诈骗罪。比如,A与妻子B合谋将B卖给c,拿到钱后,两人潜逃。注意:此时买受人不能犯罪,不应认定为收买被拐卖妇女的犯罪未遂。

(2)拐卖妇女、儿童罪和绑架罪。以勒索第三人财物为目的,用力量控制妇女、儿童,构成绑架罪。

8.提高法定刑的条件

(1)定罪罪名:强奸罪本罪=本罪(加重处罚)。

注:强奸未遂的,一方面以拐卖妇女罪定罪,适用升级后的法定刑。同时适用强奸未遂的规定,从轻处罚。

注:未吸收强制猥亵、侮辱罪作为法定刑升级的条件,应数罪并罚。

(2)定罪罪名:本罪中的引诱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本罪(加重处罚)。

(3)定罪罪名:组织、运送他人过境罪=本罪(加重处罚)。

(4)加重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罚。

伤亡结果与拐卖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如拐卖妇女、妇女自杀,在这里不属于死亡,可以作为“其他严重后果”处罚。

主观上是过失造成的,或者是以拐卖为目的故意造成的。如果不是,就是为了其他目的,比如泄愤,报复等。那么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也是要处罚的。

重伤、死亡的受害人只包括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和前来阻止的亲属,不包括其他前来阻止的第三人。如果你伤害了别人,你应该受到惩罚。

(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实施伤害、侮辱等犯罪的,依照本法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拐卖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

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虐待被买儿童,不阻碍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买妇女的意愿,不妨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故意用金钱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也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

1、开端和成就

(1)甲教唆人贩子乙将女子卖给自己,乙提供,甲购买。a只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不构成拐卖妇女罪的教唆犯。这是因为教唆犯使没有犯罪故意的人具有犯罪故意。人贩子本身就有拐卖妇女的犯罪意图。

(2)A教授和B教授(不是人贩子,是普通人)卖给自己一个女人,B提供,A买。甲、乙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而甲也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

3.犯罪数量。

(1)原则上,行贿罪成立后,数罪并罚。以下罪行是拘留、伤害、杀害、虐待、侮辱、猥亵、强奸等等。

(2)收买妇女后再出卖的,只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包括这两种情况:

(1)买入前有卖出意向,低买高卖。是拐卖妇女儿童罪,只是一个警示。

买之前没有出卖的意思,买之后有出卖的意思,然后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这是一种法律虚构。

(三)被收买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并处罚金。行贿后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行贿妇女、儿童的,成为首要分子,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行贿妇女、儿童罪,应当数罪并罚。

注: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不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但可以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

4.从宽处理情节

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虐待被买儿童,不阻碍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买妇女的意愿,不妨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拐卖儿童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拐卖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本罪侵犯的法益是父母的监护权和子女的人身自由和安全。只要侵犯了两个法益中的一个,这个罪就成立。

2、行为的对象,不满14周岁的人。

3.绑架手段:包括欺骗、引诱,以及偷盗、抢夺儿童的行为。

4.拐卖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的区别:有无贩卖目的。判断方法:看有没有买家。

注意,两罪具有包容性,拐卖儿童罪的成立不需要特殊目的。

5.共犯问题

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儿童罪这四个罪名都是连续犯,因为基本行为都是权力控制行为。因此,这些犯罪既遂后,参与并继续帮助控制权力的人构成继承共同犯罪。

6.总结一下收费的区分:主要看目的。

7.总结犯罪数量。

(1)原则上,实施两个行为,构成两罪的,应当数罪并罚。拐卖儿童罪后,罪数并罚。

注:由于拐卖儿童罪和拐卖儿童罪本身就包括非法拘禁罪,因此只有这两个罪名被界定为非法拘禁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不包括非法拘禁罪,应当数罪并罚。

(2)例外:犯两个行为,只判一个。比如拐卖人口罪=拐卖人口罪。

8.司法解释要点

(一)以出卖为目的,强行抢夺儿童,或者抱起儿童出卖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二)以抚养为目的,拐卖儿童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3)必须严格区分两者之间的界限

(四)明知他人正在拐卖妇女、儿童,仍为其提供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健康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明知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仍为其提供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但是,买受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

(五)以欺骗、放纵等手段,使婴儿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属于偷婴。

(六)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人员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将自己治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七)以介绍婚姻为名,非法扣留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利用妇女人生地不熟、语言不通、与世隔绝的特点,违背妇女意愿出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八)国家工作人员在对来历不明的儿童进行调查或者解救时,藏匿、转移或者实施其他妨碍解救被收买儿童的行为的。经劝说教育,其仍不配合,对其施救构成障碍。

(9)收买被拐卖妇女已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如果被拐卖的妇女在被解救时自愿留在当地共同生活,可以视为:根据被买妇女的意愿,不妨碍其返回原居住地。

(十)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组织、强迫卖淫或者乞讨,从事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十一)以结婚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或者以抚养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涉及多名家庭成员、亲友的,对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这里的儿童是指14岁以下的人,其中1岁以下的是婴儿,1岁以上但6岁以下的是幼儿。

《柏浪涛刑法攻略》 P213-224

相关文章

为您推荐

司法考试法条检索(司法考试法条检索软件)

二、成立条件:1、逻辑的包容性。即通过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就可以发现一个构成要件包容了另一构成要件的全部内容;如果只能借助特定案件事实才能使两个法条之间产生关联,脱离案件事实,两个法条处于中立关系甚至对立关系的,不属于法条竞合。2、法益的同一性

2023-12-03 18:25

车润海个人简介(车润海)

罪数问题总结 关于判断罪数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行为说该说认为行为是犯罪的核心要素,主张按照自然观察的行为个数判断犯罪的个数,即行为人实施一行为的, 只能构成一罪;实施数行为的,才能构成数罪。当一行为造成数结果、触犯数罪名的,也认为

2023-12-03 18:25

买车需要了解什么信息(马来西亚股需要了解的问题)

第四节 法定的一罪一.结合犯 结合犯,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新罪的情况。 我国刑法中还没有典型的结合犯。 结合犯的四个基本特征: 第一.结合犯所结合的数罪,结合成为另一独立的新罪。 第二.结合

2023-12-03 18:25

市场营销学市场营销名词解释(市场营销学十大经典名词解析题)

市场营销学领域是一个“名词辈出”的行业,每年都会有很多新的名词诞生。但很多名词都是换汤不换药的变种。了解最原始的营销概念,有利于我们穿越种种新词的迷雾,从最经典的角度来感受营销的真谛。1、 STP营销战略STP营销战略理论是企业制定营销战略

2023-12-03 17:56

能源课程-《市场营销》课程6月5日即将开课

赋能云平台一站式职业赋能 今天继《财务管理》后,《市场营销》课程6月5日正式开课,课程将由行业内刘建勇、徐士春、王星等老师一起讲解。 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革命促使企业的规模正在理性地扩大,跨行业,区域市场运作逐步成为企业运营的常态。随着市场

2023-12-03 17:56

什么是结合犯具有哪些特征

【点击文末小程序,免费咨询法律问题】结合犯,是指数个在法律上独立而罪名不同的故意犯罪行为,由另一个法律条款将它们结合在一起构成一个新的独立犯罪的情况。结合犯的特征:1、被结合之罪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罪。2、由数

2023-12-03 17:56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