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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0
更新时间:2024-01-08 14:32:03作者:自考头条
考试作弊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但组织考试作弊,非法销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考试涉嫌犯罪。 近日,兴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审查决定,以涉嫌非法销售答复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廖某。 此案是兴国县人民检察院处理的第一个非法贩卖答复。
经依法审查,2019年4月,犯罪嫌疑人廖某从QQ好友处购买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考 ) ) )的问题答案后,被该QQ好友拉进专用付费群里,等待考试时,在谷歌廖某在得到自考的回复后,用同样的方法,将回复转发到自己创建的多个“自考交流群”。 2019年4月、10月及2020年8月自考期间,廖某先后3次将自考的答案销售给300多人,非法获利3万余元。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他人为实施前款犯罪而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销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销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为他人或者代为他人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资料来源:兴国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