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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0
更新时间:2023-11-26 21:57:46作者:51data
正如“时间”是“物质”运动的属性一样,规律作为“必然联系”,是客观事物的一种运动属性。自然规律作为事物本身的运动属性,其特点是主体无意识,没有选择,没有存在的意义,没有存在的目的。社会规律作为自利物的运动属性,具有主体自觉、行为选择、存在意义和存在目的的特征。因此,当自然规律发挥作用时,只表现出其“客观属性”,与意识活动无关;社会规律在发挥作用时,不仅表现为“客观属性”,还表现为“意识属性”和“利益属性”。
我们再来看看社会法的意识属性、客观属性和利益属性。
第一,社会法的自觉属性。
一切社会规律都是以人的意识为基础的。没有人的意识,社会规律就不复存在。社会法的意识属性可以从其本质、内容和性质中体现出来。
首先,从社会规律的本质来说,是“人类社会”的运动属性。
人类社会的一切发展变化都不是盲目的、自然的,更何况铁路桥梁,哪怕是一条狭窄的小路,都是由意识活动主导的。所以人类社会是为自己而存在的,她有主体,有选择,有意义,有目的。人类行为的主体是“人”,或者更确切地说是“利益主体”。有演员就要有选择,比如选食物,选住处,选伙伴,选分配方式。主体做了正确的选择,生活状态得到改善,做了错误的选择,生活状态恶化,那么他的选择就是有意义的。行为主体之所以要做出选择,是为了改善自己的生存条件。主体意识参与了人类社会活动的全过程。要做“选择”,要评估“意义”,要明确“目的”。人的活动离不开人的意识活动。没有人类的自觉活动,人类就不复存在,人类社会也就不复存在。
社会法作为一种体育属性,与人类社会紧密相连,人类社会离不开人的自觉活动,社会法也是如此。古人云“皮不在,毛必附”。
社会法作为人类社会的必然联系,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意识主体的参与。执行自然规律的主体只有“上帝”,而执行社会规律的主体是“人”,准确地说是“利益主体”。没有利益主体,社会法也就不复存在。比如,没有买卖双方的参与,价值规律就不复存在;没有比赛双方的参与,足球的规则就不复存在;没有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就不会有利益格局的形成,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律也就不复存在。再者,没有选择,就没有买卖双方;没有选择,就不会有竞争的双方;没有选择,就不会有经济要素和利益格局。再者,没有意义,就没有选择。无论你做什么,结果都一样。谁来做选择?再者,没有目的,就没有意义;没有方向,就没有判断意义的标准。
离开了行为主体、比较选择、意义评价和目的追求,简而言之,离开了自觉活动,社会规律也就不复存在了。
其次,从社会法的内容来看,它是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的反映。
法律作为一种“必然联系”,反映的是客观事物之间的关系。自然法则反映了各种事物之间的关系,如物理、化学、天文和地质关系。只要来自内在本性的必然性在这些关系中表现出来,那就是自然规律。同样,社会法反映的是一种关系,但不是事物本身的关系,而是行为者之间的关系,即反映的是“人”之间的关系,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
自我最大化是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基本行为准则,也是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内在规定性。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是这种内在规定性的结果。只有处理好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自身利益最大化”关系,他们之间的合作才能继续,才能拓展更大的利益空间,最终实现利益的共同满足。相反,当相互的“自身利益最大化”不能得到妥善处理时,他们之间的合作关系就破裂了,从而失去了更多的利益空间。给予和接受的判断取决于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比较和利益选择,而利益比较和利益选择是以人的意识活动为基础的。所以我们说,社会法的终极本源是利益主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自觉活动。
没有利益相关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自觉活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无从谈起,不构成“互动”关系,法律也就不存在。假设大家都不再遵循“对稀缺事物的排他性占有”。十个原始血族成员面对五个野果,谁吃谁没关系。我饿死,你不在乎,你饿死,我不在乎,彼此无比鄙视野果和生死。既然吃不吃野果无关紧要,那么必然会出现有没有野果的问题;既然有没有野果无所谓,那就必然无所谓你是生是死;既然活不活都无所谓,那就没必要形成高效的关系。既然他们之间不再有任何关系,就没有社会法。
历史告诉我们,人有主观意识,所以有利益比较和利益选择;有利益比较和利益选择,所以有更有效率的利益关系;有更有效率的利益关系,才有社会规律。
第三,从社会法的本质来看,它是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协议。
所谓协议,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观意愿的集合。
如果看不到人的主观意志与社会规律之间的联系,就注定要把社会规律算成一笔糊涂账:要么我们认为社会规律来源于神谕,人类只有对其顶礼膜拜;或者认为社会规律超越生命,在空间宇宙中是永恒的。简言之,社会法则是先验地漂浮在宇宙中的。有无人类社会都会有浮动的社会法。
亲爱的朋友们,法律是物质运动的属性。没有人类社会,宇宙就没有“社会规律”!
如果社会规律是“约定”的,那就必然与人的主观意志有关。
首先,把个人的自然力量和智慧结合成集体的力量,是人类经济生活方式的基本形式。从原始血族到氏族部落,从部落联盟到民族国家,再到今天的“地球村”,人类社会是一个不断融合的过程。其次,在团结的过程中,会有利益纷争和意志共识,“尊重权益”是全人类达成的第一个意志共识。没有这种意志共识,就没有人类,没有原始血族,没有氏族部落,没有部落联盟,没有民族国家。第三,当千千成千上万个“尊重权益”的主观愿望被投入“意见箱”时,这些主观愿望汇聚成全人类的集体愿望。
这种“尊重权益”的集体意愿,是人类生存的底线,也是人们各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的底线。谁突破了这个底线,联盟与合作就会崩溃,人类社会就会崩溃,人类就会灭亡。这种人类意志的集合,就是我们常说却永远不明白的“社会规律”。
是的,社会法则不是来自神谕,不是来自宇宙。她来自于全人类的主观意志,全人类的共同约定。打个很不严谨的说法:个体之间的协议叫契约,群体之间的协议叫制度,国家公民之间的协议叫法律,人与人之间的协议就是社会的法律。轻视合同就是不尊重对方;鄙视制度,就是不尊重社会;藐视法律就是不尊重国家;蔑视社会规律就是不尊重人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