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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0
更新时间:2023-11-20 14:27:01作者:51data
11月8日,银监会发布《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分级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055-79000财产保险灾害是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与财产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有关的灾害,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应当按照本办法处理的其他事件。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更有效地推进灾害事故处置工作,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银监会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办法》分级表,对财产保险灾害事故进行了分级,明确了分级处置的主体和责任。
055-79000共6章23条,包括总则、组织领导、财产保险事故分类与处置措施、预防与宣传、支持与保障、附则。055-79000定义了财产保险灾害的含义和财产保险灾害工作原则,要求按照统筹指挥协调、以人为本、统一服务标准、属地处置管理、分级响应联动的原则开展工作。
055-79000划分财产保险灾害事故等级,明确各级灾害事故总体应对主体和工作措施。具体来说,《办法》根据事故性质、损失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财产保险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三个等级,分别对应级、级、级响应。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适时启动响应、开展响应和终止响应。
其中,特别严重的财产保险灾害包括:1。在国家一级启动灾难事故处理;2.由于洪水、台风、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火灾、爆炸、交通事故等事故。财产保险损失10亿元以上或者人身伤害2000万元以上赔付,或者被保险人死亡30人以上,或者对财产保险公司业务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3.中国银监会认定的灾害事故损失、社会影响等其他事件。
重大财产保险灾害包括:1。洪水、台风、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者火灾、爆炸、运输事故等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财产保险损失5000万元以上、10亿元以下,或者人身伤亡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或者被保险人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对财产保险公司业务造成重大影响;2.各银行保监局根据灾害事故损失、社会影响和当地党委政府处置要求认定的其他事件。
重大财产保险灾害包括:1。洪水、台风、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者火灾、爆炸、运输事故等意外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财产保险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人身伤害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被保险人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对财产保险公司业务造成重大影响;2.各银监局根据灾害事故损失、社会影响和当地党委政府处置要求认定的其他事件。
055-79000:明确发生特别重大财产保险灾害时,由银监会协调实施级响应;发生重大财产保险灾害时,由当地银保监局协调实施级响应;发生重大财产保险事故时,银保监分局将在上级银保监分局的指导下,协调实施级响应。
同时,财产保险公司应该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应对财产保险灾害事故的能力,应有效发挥保险的防灾减损和经济补偿功能。根据《办法》、《办法》(银保监会令〔2019〕29号)等法律和行业应急预案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产保险灾害,是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与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财产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相关的灾害,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认为应当按照本办法处理的其他事件。
第三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尹保信公司)、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保协)依照本办法开展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处置工作。
第四条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处置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1)坚持统筹指挥和协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调和指导保险业集中资源进行灾害和事故处置,切实提高灾害和事故处置能力。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灾害事故处置原则,积极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和法律授权部门抢险救灾,多措并举畅通保险服务渠道,做到快速足额赔付,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3)坚持服务标准的统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指导保险业结合灾害事故特点,优化工作流程,统一服务标准,快速高效理赔,防范理赔欺诈,有效发挥保险经济补偿和社会治理功能。
(4)坚持属地处置管理。具体事故处置工作坚持属地管理责任,根据事故等级,由当地银保监分局或银保监分局统筹事故处置、损失处理、保险理赔、信息报送等工作。
(五)坚持分级响应联动。财产灾害事故处置实行分级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级别的组织领导和响应措施。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处置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关于灾害事故处置的重要决策部署;指导代理机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协会、银保公司和上交所开展灾害和事故处置工作;建立健全财产保险事故分类处置机制;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处置重大问题研究;派出机构要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应急管理、气象、地震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
第六条各银监局、银保分局应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处置责任分工,成立相应的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处置领导小组,统筹辖区内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处置工作。
第三章财产保险灾害的分类和处置措施
第七条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分为
(2)重大财产保险灾害事故。1.因洪水、台风、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者火灾、爆炸、运输事故等意外事故,造成财产保险损失5000万元以上、10亿元以下,或者人身伤害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或者被保险人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对财产保险公司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2.各银行保监局根据灾害事故损失、社会影响和当地党委政府处置要求认定的其他事件。
(3)重大财产保险事故。1.因洪水、台风、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火灾、爆炸、运输事故等意外事故,造成财产保险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人身伤害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被保险人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对财产保险公司业务造成较大影响;2.各银监局根据灾害事故损失、社会影响和当地党委政府处置要求认定的其他事件。
第八条针对上述不同等级的灾害事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统筹启动响应、实施响应,并在处置工作结束或事态得到有效控制后适时终止响应。发生特别重大财产保险灾害时,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协调实施级响应;发生重大财产保险灾害时,由当地银保监局协调实施级响应;发生重大财产保险事故时,银保监分局将在上级银保监分局的指导下,协调实施级响应。
第九条在级响应中,银监会总体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加强统筹指导。指导地方银保监局、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协会、银保公司、上交所等启动预案,做好灾害事故应对工作。根据情况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应对方案,必要时牵头会内相关部门成立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处置。研究制定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处置的相关支持政策。
(2)加强上下联动。建立灾情和事故处置日报制度,联动相关银保监局、财产保险公司等。加强值班值守,相关人员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并跟踪灾情和事故处置情况。
(三)实行报告制度。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及时向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报告。发生重大、较大财产保险灾害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向处置工作报告灾害事故的损失和社会影响。
第十条在级、级和级响应中,相关银监局和分局应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响应。相应级别灾害事故发生后,监管机构、财产保险公司、地方保险行业协会等。统筹辖区内将立即按程序启动预案。主动联系当地党委政府和法律授权部门,及时了解情况,配合工作。
(2)积极应对处置。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必要时下发文件,明确灾情和事故处置要求。督促财产保险公司成立灾害和事故处理工作组,统筹配置理赔资源,体现保险服务的快速性、有效性和人性化。鼓励财产保险公司结合实际为应急救援提供人力、物资等支持
第十一条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切实承担起处置财产保险灾害事故的主体责任,服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统一指挥,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及时报告损失情况和工作动态。
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灾害事故处置机制,明确组织框架,细化事前预防预警、事中处置、事后服务保障等要求。并加强值勤及队伍建设,以确保迅速及有效的应变。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下属机构的统筹指导,并酌情派出工作组提供现场指导和支持。
第四章预防和宣传
第十二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密切关注各级政府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加强与应急管理、气象、地震等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合作,促进灾害事故信息共享和协同处置。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强对灾害事故的预分析预判断,加大对灾害事故风险规律的研究,统筹做好应对处置资源储备。
第十三条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加强风险预警,及时向投保单位和被保险人发出防灾预警,必要时对重点区域和重点目标进行灾前风险排查,最大限度减少损失。要适时开展灾害和事故处理演练,加强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培训,增强防灾减灾能力。
第十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与各级党委、政府新闻宣传部门的沟通合作,适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或者通过官方网站和相关媒体宣传保险理赔工作进展和作用,展示保险业良好形象。财产保险公司要按照银监会新闻宣传工作要求,稳妥审慎做好信息发布和宣传工作,明确宣传信息披露责任人,把握好宣传尺度,以免对灾害和事故处置造成不利影响。
第五章支持和保障
第十五条尹保信公司、上交所应支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保单信息调查,必要时简化查询流程,全面及时做好灾害意外保险损失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在灾害事故处置中发挥自律和协调作用,制定行业灾害事故处置规范,整合行业力量,协调内外资源,促进防灾减损、应急救援、理赔服务有序开展。
第十七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协会、银行保险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应建立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处置联络机制,明确各级责任人员及其联系方式,重要岗位设AB角,确保紧急情况下不空缺岗位。相关岗位人员如有调整,应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因极端灾害停止营业时,财产保险公司应当采用电子化、在线化方式提供保险服务,确保服务不间断,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分支机构尽快恢复营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未设银保监分局的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由所在地银保监分局启动,实施级响应。
第二十条在数量的表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