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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0
更新时间:2023-11-08 18:14:29作者:chanong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保障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佳木斯大学招生实际,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是佳木斯大学,国家标准代码为10222。学校地址为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学府街258号,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三条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学类型定位:教学研究型大学。办学定位: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重点,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和留学生教育,稳步发展继续教育。
第四条学校创建于1947年,现已发展成为集研究生(博士、硕士)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和留学生教育为一体的黑龙江省重点高水平大学之一。
第五条本章程适用于佳木斯大学全日制本科招生。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
第六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成立了佳木斯大学招生委员会、佳木斯大学本科招生领导小组、佳木斯大学本科招生督导领导小组和佳木斯大学本科招生网络信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贯彻国家招生有关政策,制定学校招生政策,集体讨论决定学校招生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招生就业处是学校本科招生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校本科专业的招生工作。招生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招生就业办公室(本科招生)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贯彻教育部有关招生的政策法规和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向学校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招生工作进展情况,落实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
3.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和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各省、各专业的招生计划;
4.制定并公布本科招生章程;
5.组织艺术类专业的考试;
6.负责招生宣传策划并组织实施;
7.组织实施本科远程录取,负责协调处理录取中的相关问题;
8.配合教务处完成新生入学资格的复试;
9.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招生目标
第九条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分省、分专业制定年度招生计划,报上级审批。根据教育部批准下达的招生计划,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各省(区、市)招生部门,并向考生公布。学校也会通过网站、学历教育招生简章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学校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科计划总数的1%。根据学生情况,预留计划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决定并报上级批准后投放到生源较好的省(区、市)。
第十条佳木斯大学本科招生对象为:专科
1.按专业录取时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零”(第一次投档的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在专业招生计划中择优录取);在江苏省投档后,考生以“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方式录取;其他省(区、市)考生在专业录取时遵循“分数优先、志愿优先”的原则,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的前提下,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不含专业服从志愿),优先录取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存在年级差异。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安排好专业后进行调剂。
2.专业调整和退出。在调剂的考生中,我校优先考虑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当考生的投档成绩不能满足所报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根据投档成绩并适当参考考生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未完成的专业,直至招生满;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予以辞退。
3.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省级招生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在专业录取中,照顾政策加分不计入总分,以实际高考成绩作为专业录取的依据。
4.实际高考分数相同的同一专业志愿多名考生拟进入同一专业,且该专业剩余计划少于考生人数时,优先录取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对于同一专业志愿顺序分数相同的其他考生,参考相关高考科目分数进行专业录取(文史参考科目及顺序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理科参考科目及顺序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
5.江苏省考生非艺术类理科专业选修科目为物理、化学、生物,文科专业选修科目为历史、地理、政治(详见公布的招生计划)。学业水平考试科目要求BB,4C1必须合格。
第十三条艺术类专业按照“专业纯粹”的原则录取。录取方式是文化课达到省内最低控制线后,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文化课成绩高的考生优先录取,实行艺术综合分数线的省份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四条体育录取方式为文化课达到全省最低控制线后,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五条按照“厚基础、宽领域、强能力、高素质”的国家人才培养目标要求,进一步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增强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学生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竞争力。从2012年开始,学校实行大规模招生。
佳木斯大学2023年招生专业一览表
序号 |
类别 |
专业名称 |
1 |
教育学类 |
教育技术学、学前教育、小学教育 |
2 |
中国语言文学类 |
汉语言文学、汉语国际教育 |
3 |
生物科学类 |
生物科学、生物技术 |
4 |
机械类 |
隶属于工学I,所含专业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电子工程、车辆工程 |
5 |
能源动力类 |
隶属于工学I,所含专业能源与动力工程 |
6 |
农业工程类 |
隶属于工学II,所含专业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农业电气化 |
7 |
电气类 |
隶属于工学IV,所含专业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
8 |
电子信息类 |
隶属于工学IV,所含专业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 |
9 |
工商管理类 |
隶属于管理学,所含专业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 |
10 |
物流管理与工程类 |
隶属于管理学,所含专业物流管理 |
11 |
美术学类 |
美术学、绘画、雕塑 |
12 |
设计学类 |
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工艺美术 |
备注:1。机械、能源、动力类按学校工程I大类培养,统一分配;
2.电工电子信息按学校工程IV大类培养,统一发放;
3.工商管理、物流管理和工程专业根据专业类别进行培养
第二十二条学生按学校规定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符合毕业条件的,由学校授予佳木斯大学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本科招生网站为http://zs.jmsu.cn,邮编154007,联系电话(传真)0454-8796220/8618158,电子邮箱为jmsdxzsbgs@163.com。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佳木斯大学招生就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过去学校关于招生的要求和政策与章程有抵触的,以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情况进行修订。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