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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0
更新时间:2023-11-08 18:14:29作者:chanong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有关省、市、区招生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哈尔滨理工大学是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和国防科工局共同创办的国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黑龙江省“具有优势特色的高水平大学”。学校隶属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三条哈尔滨理工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
第四条哈尔滨理工大学成立招生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科招生工作。同时,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学校成立了招生委员会,行使相应的职责。
第五条哈尔滨理工大学成立招生监督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招生监督工作。
第六条招生就业办公室是主管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规划和准入
第七条哈尔滨理工大学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分省(市、区)编报本校招生计划,报教育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我校招生学生分布在全国31个省(市、区)。
第八条为调节全国统考网上生源不平衡,根据有关要求,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总计划的1%,艺术类预留计划不超过艺术类总计划的3%。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汇总后报教育部备案。同时,预留计划数量和使用原则将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录取时,以单档数据库中的高考成绩为基准分数,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分配专业,专业之间无年级差异。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可按考生所在省(市、区)招生办相关文件执行。加分考生按原分数分配专业。如果不能满足所报专业志愿,服从专业调剂的可以转其他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予以辞退。基准分数相同的考生,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录取。当考生基准分数和专业志愿相同时,理工类专业按数学、英语、综合成绩由高到低录取,文史类专业按语文、英语、综合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上述评价标准相同时,按考生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对于平行志愿中申请投档的批次,如果分配专业时考生的基准分数相同,则比较考生的投档分数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
第十条特殊省份录取规则
1.江苏省: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物理B;其他测试选B;必须测量为4C。
采取先年级后年级的录取方式。即在录取时,以投档名单库中的高考成绩作为基准scor
第十四条我校艺术类专业采用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成绩。通过专业测试的艺术类考生应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考生文化课成绩要达到所在省份艺术文化课控制分数线。录取时按艺术美术类课程考试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课考试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考试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四章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对新生基本信息进行核对。对于在高考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骗取加分或企图冒名录取的新生,按照教育部规定,坚决取消其录取资格,已办理入学注册的取消学籍,拒绝以电子方式注册新生学籍,并向学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办报告,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同时,要配合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查清,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学校按黑龙江省价格监督管理局和黑龙江省财政厅批准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七条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和社会奖学金。贫困家庭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金。
第十八条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入学一年后成绩优异的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具体按照学校当年招生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生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全面达到毕业要求的,由学校授予哈尔滨理工大学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哈尔滨理工大学学士学位。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情况进行修订。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有修改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哈尔滨理工大学。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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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451-8639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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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地址
西校区(本部):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52号
南校区:哈尔滨市南岗区正义路249号
东校区: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大东里路23号
校园:山东省荣成市学院路2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