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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医学院2021年研究生招生目录,齐齐哈尔高等师范专科学校2021招生章程

更新时间:2023-11-10 06:54:25作者:chanong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学院的中文全称是齐齐哈尔医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省级公办全日制本科院校。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毕业条件者,授予齐齐哈尔医学院毕业证书;符合授予本科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齐齐哈尔医学院2021年研究生招生目录,齐齐哈尔高等师范专科学校2021招生章程

第三条学院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能

第四条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策略、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重大招生事项,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由院级领导、学科专家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委员会主任是学院的党委书记兼院长。

第五条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工作小组,负责普通本科学生的招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院成立招生督导领导小组,对招生工作进行督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部门,由学院纪委书记任组长。

第三章招生工作人员必备条件和工作纪律

第七条招生委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招生的相关政策、法规和程序;

2.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

3.很强的原则性和组织纪律性。

第八条招生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招生“六个严禁”:

1、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

2.不徇私舞弊;

3、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和干扰正常的招生秩序;

4.不协助或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

5.不准向考生和家长索要或接受现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6.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其家长收取任何与招生有关的费用。

第四章准入原则

第九条学院本科招生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成绩为依据,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条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准。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对新生进行体检,不符合专业要求的将调整至合格专业。

第十一条招生比例:招生比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加分政策: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规定投档,但专业录取以实际高考成绩为准。分数相同时,享受各项政策加分的考生优先录取。

第十三条专业录取原则:院校内志愿和专业不存在年级差异,按照考生投档顺序、成绩优先、先志愿后调剂的原则录取。

第十四条分数相同考生专业录取原则:当多名高考分数相同的考生

第五章专业调整和预留计划

第十九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学院的相关政策申请专业调整。

第二十条学院按照不高于当年总计划1%的规模设置预留计划,预留计划用于录取平行志愿中分数最低或分数相同的考生。

第六章录取结果的公布和注册

第二十一条录取结果由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公布。

第二十二条凡符合我院录取条件的考生,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机关录取,学校向其发放录取通知书,所有录取通知书均以EMS邮件方式寄送。

第二十三条新生凭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报到。未经同意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录取资格。

第二十四条新生入学后,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进行资格审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一律退回。

第七章学杂费、奖学金和助学金等。

第二十五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时必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学院根据黑龙江省发改委、黑龙江省教育厅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等相关费用。大学在新生注册之前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奖学金、校友奖学金、勤工助学岗位、临时补助等多项奖学金。以及对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政策;学校还协助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后在校内申请无息生源地信用贷款或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相关内容详见随录取通知书发放的《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在新生报到之前,学院不会给他们任何补贴。

第八章联系方式和举报电话

第二十七条联系方式如下:

学院代码:11230(国家标准代码)

地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北街333号(邮编:161006)

网站:https://www.qmu.edu.cn

招生办网站:https://zhaosheng.qmu.edu.cn

联系电话:0452-2664111;0452-2664222

电话:0452-2663322。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适用于齐齐哈尔医学院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学院过去关于招生工作的要求和规定与本章程有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一条高校招生咨询人员的意见不作为录取依据和承诺。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齐齐哈尔医学院招生就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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