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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0
更新时间:2023-11-10 06:54:25作者:chanong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招生程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章程适用于高校招生。
第三条学院名称: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GB代码:12727)。
第四条学校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660号。
第五条办学性质和层次: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专科)。
第六条学制:三年。
第七条:毕业证书:学生通过毕业考试,取得中国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高等职业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
第八条为加强招生管理,学院成立了以党委书记、院长为组长的招生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院的整体招生工作;并成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
第九条招生就业部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院的招生录取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黑龙江省教育厅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批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以及学院发展规划,分省份、分专业编制并报送招生计划。
3.制定招生章程并向社会公布。
4.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我校的情况和招生政策。
5.组织实施我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处理我校录取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6、根据录取新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
7.配合和支持相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中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进行全过程监控。在招生工作中,对违反招生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的个人,要按照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和学院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学院2023年招生省份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山西、山东、河南、安徽、浙江、湖北、四川、云南、福建、贵州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各专科院校招生计划详见2023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填报志愿招生计划。
第四章准入原则
第十二条根据教育部要求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有关政策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
1.学院录取比例为:在思想政治品德和身体健康考核合格,统考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中,确定查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学院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照顾分数线上的相关政策,但该分数线仅在考生入档时有效,在决定是否录取时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专业分配问题上,政策上给加分或降分的考生,按原成绩分配符合专业,不享受加分。
第十四条浙江省和山东省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浙江省和山东省综合改革试点的有关规定录取。
第十五条除外语专业外,其他专业语言不受限制。
第五章学费标准和奖学金
第十六条学院根据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相关文件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七条根据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政策规定,学校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习奖学金等多种奖学金政策;贫困家庭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和社会赞助助学金;学校还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校期间在生源地申请无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放学后在住所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健康要求:严格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的规定。
第十九条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网站为www。nkzy.org.cn
电子邮件是:nkzyzsc@163.com
联系电话:0451-88127996、88127995、88127993、88127997。
第十九条本章程将根据当年生源地教育部和省级招生管理部门招生政策的调整情况进行修订。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招生领导小组。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院过去有关招生的要求和政策与章程有抵触的,以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