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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0
更新时间:2024-01-08 14:16:03作者:51高考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简章。
符合2023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均可申请报名:
1. 符合2023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
2. 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在实施区域的农村,本人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
3. 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具体实施区域由有关省(区、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招生专业 | 科类 | 计划数 | |
经济学类(含经济学、金融学、经济与贸易、国际经济与贸易) | 理工 | 15 | |
法学类(含法学、社会学、社会工作、公安学) | 理工 | 10 | |
教育学类(含学前教育、小学教育、特殊教育) | 理工 | 20 | |
历史学类(含历史学、文物与博物馆学) | 理工 | 30 | |
数学类(含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 | 理工 | 40 | |
物理学类(含物理学、应用物理学) | 理工 | 60 | |
化学类(含化学、应用化学) | 理工 | 50 | |
生物科学类(含生物科学、生物技术) | 理工 | 70 | |
注: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区、市)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一)网上报名
符合条件的考生须于2023年4月15日8:00至5月10日17:00登录特殊类型招生报名平台,按系统要求完成个人信息填报、志愿填报和缴费。逾期未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国家专项计划报考资格。
(二)现场确认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参加高校专项计划或地方专项计划考试的考生必须在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确认并采集本人电子照片。具体安排如下:
1.时间:2023年4月15日至6月30日;
2.地点: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地点。
(一)录取办法
国家专项计划招生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由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他自主招生试点高校承担全部招生任务。各有关高校要严格落实招生工作“阳光工程”各项要求,加强考生资格审核和信息公开公示,确保符合条件的考生能够被录取。
1. 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第一批次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自主招生相应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第二批次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参照该省份确定的部分特殊类型相应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
2. 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我校将根据各省生源情况对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数进行适当调整。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附件1。
3. 高考成绩公布后,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择优录取。
1.国家专项计划招生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2.考生须如实申报有关材料,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报考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生源所在地。
3.本简章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