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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0
更新时间:2024-01-08 11:52:04作者:51高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合肥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合肥职业技术学院是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是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国家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全国首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 第五条学校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龙湖大道1号,校园占地面积1070亩,建筑面积38.8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69亿元,馆藏纸质图书123.5万册,电子图书440GB,中外文期刊2000余种。
第六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常委会关于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的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合肥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高职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各二级学院根据需要组建招生宣传组,负责本校招生宣传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23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对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规定。 第十三条各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四条外语语种要求: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无外语语种限制。 第十五条身体健康状况要求: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我校严格按照安徽省物价局核准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五条学校建立了“奖、贷、助、补、免”的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勤工助学岗位、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多种形式的奖励与资助项目。同时,还设立了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提供各种社会实践机会,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合肥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