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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女职工权益保护知识问卷题库多选题

更新时间:2023-11-01 15:06:46作者:Web

如今“妇女顶天立地”,各行各业都闪耀着优秀女职工的光芒,而职场中女职工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调动、降薪、解雇等原因往往受到性别歧视。 如何维护权利? 女职工主要有哪些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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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中院民四庭法官就此整理了女职工权益保护知识问答@职场女兼职,快收藏吧!

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女职工权益保护知识问卷题库多选题

01

哪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别权益?

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外,

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0《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0《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0《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00《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00055-7900000等。

女职工除享有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职工合法权益外,还享有劳动中给予的特殊保护,包括女职工的生理特点、体力状况、“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情况。

02

女职工在平等就业方面享有哪些特别保护?

妇女有权与男性公民平等就业,男女同工同酬。 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录用妇女。 或者,对女性的提高的录用标准,除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工作范围等情况外,

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就业、拒绝录用妇女用人单位不得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变相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况降低工资、福利待遇,不得限制晋升、晋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

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解除聘用合同、辞退。

03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女职工未经批准不得结婚抚养,这个约定有效吗? 在应聘女工时没有如实地陈述婚姻状况,会构成诈骗吗?

根据《江苏省人口优化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第23条第2款、《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第3款,合同中约定女职工未经批准不得结婚培养,属于就业歧视或者就业限制条款,应当无效。

用人单位有权知道职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本人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因欺诈致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婚姻状况是隐私,

一般来说,无论是否胜任工作岗位,工作人员通常都不承担必须告知的义务。 隐瞒婚姻状况当然不构成诈骗。

04

体力劳动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有哪些主要内容?

女职工不得从事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不得从事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女职工经期禁止从事高处作业等级标准规定的三级以上低温作业怀孕女职工禁止高处作业怀孕女职工高温作业等级标准

05

三八妇女节,单位怎么安排假期? 如果不是休息日,需要支付加班费吗?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3条规定,妇女节( 3月8日)是部分市民放假的节日和纪念日,放假半天。 当天参加庆祝活动并照常工作的女职工,单位应当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本节日正好是星期六、星期天,公司安排员工加班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

06

我省对女职工婚假有什么规定?

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国家规定可以享受三天的婚假。 根据江苏省有关规定,依法登记结婚的我省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三天婚假外,还延长婚假十天,我省实行包括法定假期在内的十三天婚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修改后,关于晚婚假的规定被删除了。 再婚的工作人员享受与初婚工作人员相同的婚假待遇。

07

女职工的产假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我省相关规定,生育女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共计158天(其中含产前假期15天),产假包括节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年假假期。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

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流产假不区分已婚女职工和未婚女职工。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未参加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的

用人单位按包括女职工产假前12个月加班工资在内的平均工资支付。

08

女职工哺乳假是怎么规定的?

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1 周岁。对于正常上班的女职工,婴儿一周岁以前可享受每天1 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

每多哺乳1 个婴儿每天增加1 小时哺乳时间。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婴儿满周岁时,经县( 区)以上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女职工可适当延长哺乳期,

但不得超过6 个月。

09

女职工配偶护理假、育儿假有多少天?工资如何发放?

依据江苏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给予女职工配偶护理假不少于15天。子女3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育儿假10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护理假、育儿假假期。

10

有关生育津贴的规定有哪些主要内容?

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一般来说,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的,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

11

对“三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主要有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的顺延、哺乳时间的安排等保护;(2)“三期”内女职工的待遇保护:比如产假和工资福利待遇、生育津贴等的保护;( 3 ) “三期”内女职工的解聘保护:比如裁员、过错性辞退和违法解除合同等保护。

12

女职工在孕期可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不安排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

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经医疗机构诊断需要保胎休息的,准予休息;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应当在其工作场所设置休息座位;对有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无子女的女职工,

经本人申请应当暂时调离可能导致流产的劳动岗位。女职工怀孕后,因身体原因,经医院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可以请保胎假,按照病假待遇处理。孕期职工超过医疗期的,用人单位不能辞退处理。

13

女职工在哺乳期可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不安排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哺乳末满一周岁婴儿的,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或者折合成一定天数使用;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

哺乳期可以休假至婴儿满一周岁;婴儿满一周岁后, 经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14

“三期”内女职工,用人单位能安排其加班吗?

作为用人单位应根据妇女特殊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法律对“三期”内女职工并未明确规定是否可以加班,但根据立法精神,

建议用人单位对怀孕女职工不安排加班为宜。

15

用人单位降低“三期”内女职工工资待遇或解除其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不得降低“三期”内女职工工资待遇或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不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处于“三期”内的女职工也没有主动提出辞职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

单位不得辞退或解除、终止女职工劳动合同。即使此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而女职工没有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得单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单位违法解除终止“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

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应当撤销解除终止决定,责令继续履行。造成女职工工资待遇损失的,单位应当支付。如女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实际上无法履行,单位除支付赔偿金外,

还应当支付“三期”内的工资待遇。当然,对“三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并不代表其可以无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为所欲为。

16

对预防和制止性骚扰主要有哪些规定?

修订后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一条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对于性骚扰行为,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 均作了相应规定。

17

独生子女女职工,其父母患病住院,护理假如何规定?

依据我省《民法典》 规定,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后患病住院期间,其独生子女每年享受不少于5天的带薪护理假。

18

女职工退休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依据《刑法》 的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为:女工人年满50 周岁,女干部年满55 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

退休年龄为女性年满45 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女性年满45 周岁。当然,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调整应根据国家关于延迟退休的方案为准。

19

女职工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如何维权?

女职工可以向工会组织寻求帮助;向公安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等有关单位寻求帮助;向所在单位和地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组织或单位收到女职工投诉、举报、申诉的,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或者转送有权部门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当告知女职工。

来源:市中院民四庭

编辑:谢洲

审核:顾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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