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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0
更新时间:2023-11-17 19:52:08作者:51data
2018-02-24 16:51 |浙江新闻客户端|记者黄宏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通报
近日,中共中央纪委公布2018年1月31日以来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情况汇总称,1月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4058起,处理5641人。
在这个汇总表里,有一句话:“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次数”。这在中纪委的通报中还是第一次。
今年1月,中共中央纪委公布去年12月份的总结,同样的职位用的是“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数”。“行政处分”和“政治处分”只有一字之差。这背后反映了怎样的变化?佑君今天想聊聊。
“处分”可以追溯到延安时代。
对于很多人来说,“纪律处分”这个词非常熟悉,经常在官方文件和媒体报道中看到。
事实上,纪律处分包括两种行为: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是监察部门对公职人员实施的处罚;纪律处分是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员进行的处罚。
“处分”历史悠久,最早可以追溯到延安时代。
1943年4月,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政纪总则草案》,规定了边区各级机构领导的职权范围,如“不得擅离职守”或“不得发表与边区政府的政策和法律相抵触的言论或谈话”。
从《陕甘宁边区政纪总则草案》开始,“处分”用了75年。
追根溯源,可以看出这种处罚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品种”比较单一。
时间时间长了,很多东西都变了。单独管理公共事务的人不仅仅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以及国有企业的管理者.种类越来越多。
有一个常见的问题:如果不是党员中的村干部,有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较轻怎么办?
党纪?党纪对非党员没有约束力,纪委处理不了。
国家法律呢?他们没有触犯刑法的“红线”。村委会不是国家行政机关,村干部不是乡镇政府任命的,也不是《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
一句话,就是:法律不够,党纪不适用。这需要扩展监视对象。
隐藏在重大改革背后
看新闻的朋友都知道,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近年来进行的一项重大改革。
2016年11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确定了监察体制改革的思路。
上一段时间随着2018年全国省级“两会”接近尾声,全国31个省区市监委主任全部产生;今年2月10日,吉林省监察委员会挂牌,至此全国所有省市监察委员会全部挂牌。
2017年1月,浙江省监察委员会挂牌。
监察委员会成立后,监察对象大大扩展,包括六种对象:国家公务员法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法律授权或政府委托行使公共事务职权的公务员;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公共教育、科学研究、文化、医疗和体育机构的管理人员;群众组织中的管理者;其他依法行使公职的人员。
监督对象将扩大,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全覆盖。
改革后,北京市被监控人数达到99.7万人,较改革前增加78.7万人;有1.315
2017年7月,《中国纪检监察报》在《学习思考实践》专栏发表文章。在谈到用“行政处分”取代“纪律处分”时,有这样一段话: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所有‘政治纪律’都成为国家立法,由《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条件下,党纪和法律之间没有中间地带。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公职人员作出行政处分,将进一步推进依法执政,实现纪法分离、纪法衔接。”
“'学会思考,通过实践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