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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0
更新时间:2023-11-17 17:55:08作者:51data
案例1:
男子为同事参与自考被抓。
涉嫌替考,面临处罚。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14日讯-替考行为不仅破坏了考试的公平竞争规则,也严重影响了考试的公平性。也是破坏社会公平诚信的不正之风。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然而,在如此高压下,有些人还是想尽办法,并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4月15日15时许,福州市公安局茶园派出所民警接到福建省福州教育学院第二附属中学监考老师报警,称现场发现一名男子代替考生参加考试。随后,民警到达现场,将该男子带至公安机关做进一步检查。
经查,4月15日下午,福州教育学院第二附属中学正在举行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男子邱某受同事委托,于当日下午14时许持身份证和准考证进入考场,参加团体社会工作科目考试。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在核对考生身份时,发现邱与考生在准考证和身份证上的相貌和年龄不符,立即将情况上报福州自考办公室,并拨打110报警。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由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组织。是国家教育考试高中或者专科起点升本。邱的行为涉嫌构成代考罪,于当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次日,委托邱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据其交代,考试当天他因出差无法参加考试,于是提前联系同事邱某,让邱某代替自己参加4月15日下午的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陈某委托他人冒充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也涉嫌构成代考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日前,两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记者林珊通讯员徐伯俊)
案例二:
找朋友考机动车驾驶证。
两个人被判的不是考试罪。
因为担心考不上驾照科目一考试,女子蔡竟然找了个“枪手”来考,结果露馅了,两人都被判刑了。4月26日,长汀县法院审结首例替考案。一审判处被告人蔡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因修理某令被判处罚款2000元。
蔡和秀是朋友。2016年8月,只有小学学历的蔡某报考了E型驾驶证。由于未能参加科目一考试,她找到朋友修,让她参加“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修同意代考。
2017年5月23日,秀某持蔡某身份证、准考证进入考场,参加“科目一”考试,考试合格;第二天,我又故技重施,考了“科目三”,通过了考试。考试结束后,民警发现秀某涉嫌在审核相关信息上替考,于是将蔡某、秀某传唤至交警部门接受调查,事情才得以败露。
法院认为,蔡某要求被告人代替自己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的行为,属于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国家考试,两人均构成代考罪。鉴于二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积极预交罚金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曾、)
解读时刻:
我国《刑法》第284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是一种代考犯罪,代考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损害了其他考生的公平竞争权利,破坏了社会公平秩序和信用体系。两种行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需要注意的是,参与测试的大多是年轻人,一旦触及法律,会对他们的人生产生不良影响。
在此提醒各位参考人员,要以对自己和他人负责的态度认真对待考试,诚信参考,尽力展现自己的真实水平,千万不要心存侥幸。考试的结果只是暂时的成败。不要因为贪图捷径而在生活中留下耀眼的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