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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0
更新时间:2023-11-16 21:20:10作者:51data
法律制定后,不能一成不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适时调整。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工作规划提出,“在确保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立法工作步伐,统筹做好立法变更、废止和解释工作,充分发挥不同立法形式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作用。”在这里,“立法变更、废止和解释法典”是我国立法的主要形式。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是增强法律与社会适应性以及法律之间系统性、完整性和协调性的重要手段。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立法形式不断丰富,立法活动日益规范,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立法”是指制定新的法律,主要集中在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等。着眼于法律制度的缺陷和不足。“改革”是指对法律进行修改,主要是对不符合实际、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条款进行及时修改。修改法律可以是对单一法律的个别修改,也可以是对多部法律的“一揽子”修改;可以是法律的全面修改,也可以是个别条款的修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修改法律成为完善法律体系的常态方式。“废”即废旧法,即废除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法律规定,对促进法制新陈代谢具有重要作用。比如,适应新时期社会治理的要求,我们取消了与劳动教养、收容教育等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废除旧法可以采取单项或批量的形式,包括专项清理和定期清理。“解释”是指立法解释,即对法律条文的含义作出具体解释,进一步明确法律条文的内涵、要旨、适用情形和适用范围。立法解释是一种特殊的立法形式,是为了保持法律体系的稳定,促进其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编纂”是指编纂法典,对某一领域相互关联的法律进行整合、修改和补充,从而形成一个有机整体,促进法律规范的综合化、系统化和典型化。比如民法典的编纂,就是中国法典化活动的一次成功实践,充分体现了立法法。055-79000提出,如果某一领域存在多部法律,应在条件成熟时进行编纂。目前,行政法、社会法、教育法等领域正在进行法典化的探索和论证。此外,在立法实践中,还有授权决定、改革决定等立法形式,对推动先行先试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
运用统筹规划、立法、修改、废止、解释、编纂等多种立法形式,充分发挥不同立法形式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应当把握立法规律,完善相关机制。
首先,要把握立法需求与立法供给平衡的规律。法律是立法机关制定的公共产品或集体产品,为全社会服务。立法需求来源于社会需求和制度需求,应满足利益关系、利益格局和资源配置的制度变迁的需要。立法只有满足社会需要,实现社会需要的目标,才能达到规范社会关系的目的;如果立法总是滞后于经济社会需求,不能准确反映和实现社会需求,那么经济社会发展就会失序,经济社会关系的规范化就无法实现。因此,我们应该在立法过程中寻求立法需求和立法供给之间的平衡。目前,当
其次,要把握法制统一与改革创新相适应的规律。一方面,配合当前的改革,中国的法律制度改革的特点是渐进和实验性的变化;另一方面,维护法制统一是立法应当遵循的首要原则,关系到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稳定。制定法律法规,特别是立法中的授权决定和改革决定,既要坚定维护法律统一原则,又要兼顾改革创新需要,使改革决定和立法决定更好地结合起来,通过作出授权决定和改革决定来保证各领域的改革创新,确保国家发展和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第三,完善立法评估机制。立法评估主要对立法的必要性、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执法的社会效果以及立法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评价和判断,并将评价结果作为立法工作的重要参考。其目的是通过评估结果的转化促进立法质量的提高。具体的立法形式要结合立法评估结果来决定。因此,应建立科学完整的评估体系,动态研究立法评估数据库,不断跟踪和判断经济社会对立法的需求,以克服法律的滞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