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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0
更新时间:2023-11-15 19:46:12作者:51data
婚姻家庭编纂:构建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体系
婚姻制度是调节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关系到家家户户的利益。因此,民法典草案的婚姻家庭部分一直处于几经审议的过程中,一直受到社会的关注。
随着近年来婚姻观念和家庭关系的变化,我国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在这方面,对民法典草案的婚姻家庭部分进行了哪些有针对性的修改和完善?背后体现了什么立法精神?请看专家的解读。
根据现行婚姻法,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宜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一方患重疾一定会成为婚姻的障碍吗?在这方面,《民法典》草案的婚姻和家庭部分已经修订:尊重婚姻双方的自主权。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银兰:所谓病婚,是指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的人被禁止结婚。在婚姻法中,是指禁止结婚的条件。在这次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的修改中,一方患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告知另一方;如果没有,另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换句话说,如果一方患有严重疾病,另一方知情,婚姻自由是受到保护的。婚姻由禁婚改为可撤销婚姻,是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保护有病愿意结婚的人,能够结婚。在这种情况下,这些人结婚的权利是有保障的。
夏银兰说,如果一方患有严重疾病,但另一方仍然愿意结婚,这样的婚姻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夏银兰强调,根据新规定,患严重疾病的当事人告知是非常重要的。明知其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履行告知义务。也就是说,一方得了大病,他是知道的。如果我得了癌症,但是我一点都不知道,当然,我不能告诉你。现在强调知道自己有重疾,结婚登记前要告知对方,所以告知义务很重要。
如果一方知道自己有重疾而不告知会有什么后果?
夏银兰介绍,民法典草案的婚姻家庭部分还增加了一条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银兰:如果你生病了,你不告诉对方,那么对方可以要求法院撤销婚姻,同时要求损害赔偿。为什么?你们互相撒谎了?所以重点是在明知故犯的情况下故意隐瞒病情。
什么部门会受理撤销婚姻的请求?
夏银兰介绍,如果对方婚前未如实告知自己有重大疾病,那么撤销婚姻的请求应该向哪个部门提出?对于受理机关,2019年12月提交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将此前婚姻家庭草案中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改为“人民法院”。原因是婚姻登记机关难以确定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是否如实告知另一方自己患病的情况,人民法院反而统一行使了撤销权。
设定离婚冷静期,避免草率离婚
婚姻家庭民法典草案的起草和修改过程,正是法律不断积极应对社会发展面临的婚姻家庭新问题,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过程。
近年来,中国的离婚率一直在上升。民政部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登记离婚415.4万件,其中不乏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现象。在这方面,正在编纂的《民法典》计划将“离婚冷静期”纳入登记d
为减少轻狂离婚和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稳定,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部分此次拟引入“离婚冷静期”,明确任何一方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内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银兰:现在有一个30天的悔改期,或者说冷静期。那么在这30天内,任何一方都有权反悔,你可以去婚姻登记处要求撤回离婚申请。
夏银兰表示,设置离婚冷静期,是为自愿离婚的当事人登记离婚设置一个合适的“门槛”时间,促进当事人冷静思考,做出恰当选择,既能保障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又能保证双方做出正确选择,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银兰:我认为离婚冷静期的目的不是为了限制离婚自由,实际上是为了保证离婚双方的离婚意愿是真实的、自愿的。也就是说规定了离婚的冷静期,冷静期内你要慎重考虑要不要离婚。该不该离婚?离婚是你的真实意图吗?我认为非常有必要规定离婚冷静期,防止当事人一时冲动轻率离婚,规避政策。
专家表示,设置离婚冷静期也是一种善意的提醒,提醒大家谨慎行使权利,激发对婚姻家庭的责任感,让社会形成良好的婚姻家庭观。其在挽救破碎家庭、维护婚姻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值得称道。
明确“对被收养人最有利”的原则
收养作为孤残儿童回归家庭的一种方式,具有养老、助幼、稳定家庭和社会的功能。随着许多家庭或个人收养孩子的愿望逐年增加,如何有效保护被收养人的身心健康和权益,需要法律给出答案。因此,保护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也是本次编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的重点之一。
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部分收养制度的一大亮点是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丹:对被收养人最有利原则,应该说对整个收养制度有指导意义。在原收养法中,表述并不明确,只说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但是新的婚姻家庭系列具体提出来了,应该是“对被收养人最有利”。虽然这是一个词语表达上的“微小”变化,但却反映了整个收养制度理念的更新。
被收养人条件的变化:所有未成年人都可以被收养。
如何体现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专家表示,第一个重大变化是改变了被收养人的条件。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银兰:按照原来的收养法,对被收养人的第一个要求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这次,所有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都可以被收养。夏银兰表示,根据现行《收养法》规定,14周岁至18周岁的儿童不能被收养,不利于保护该年龄段儿童的权益。我个人认为,从14岁到18岁,孩子其实是没有劳动能力的。如果他是一个孤儿,如果他的父母没有能力抚养他,这个孩子会怎么办?不能被收养或者送去孤儿院,显然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所以这次扩大了收养条件,将所有未成年人作为被收养人,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利益和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在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中,新增了: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犯罪记录。
另一个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丹:收养人有犯罪记录的,可能对被收养人不利。所以这次特别把这一项作为收养人的条件。应该说是一种特别有利于保护被收养人的特定制度。
(注:边肖对原文内容进行了修改)
编辑:朱琳
排版:孙莉
审核:常陆
来源: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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