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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蚌埠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更新时间:2023-11-04 07:14:39作者:王华老师

蚌埠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2018年蚌埠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2018年蚌埠市落户新政细则一览

第五章迁移登记

第二十六条户口迁移由迁移人本人或者户主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办理。

整户迁移的应当由户主或者户内成年人办理。

集体户口迁移的,已随迁移人在集体户内办理户口登记的亲属应随迁移人一并迁出。

第二十七条本省户籍的居民在省内办理户口迁移时,持申请材料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户办大厅)办理。本省以外户籍的居民迁至我市的,需持有关材料在拟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准迁证,持准迁证等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迁移证,凭迁移证等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户办大厅)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亲属随迁的需出具亲属关系证明。关于亲属关系证明有关要求见本细则第八十一条。

第二十八条新建商住居民小区与公租房应经市民政或区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明确所属居(村)委会,其中,新建居民小区还须在开发商办理完产权手续并将购房入户人员信息提供给辖区派出所(户办大厅)后,派出所(户办大厅)方能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第二十九条除迁往集体土地房屋落户外,全面放开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户口落户条件。办理户口迁移除应当提交申请人、迁移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外,还应当根据不同类别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一)在城镇拥有合法产权房屋落户的。凭《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或加盖公章经不动产登记机关确认的“私有产权档案一览表”、“查档说明”或经备案的商品住宅房购房合同及发票到所在地派出所(户办大厅)办理户口迁入手续。随购房者共同生活的人员随迁的,需房屋所有权人签署同意迁入的声明。

(二)购买他人房屋已经交付居住,但因外在原因尚未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申请落户的,提交原产权所有人在产权证复印件签署同意落户的声明及经过不动产登记机关备案或者公证机构公证的交易合同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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