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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开设专业,湖北医药学院2021招生章程

更新时间:2023-11-10 21:54:23作者:chanong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以下简称招生)管理,规范招生行为,依法依规招生,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开设专业,湖北医药学院2021招生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下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学校和办学方式

第三条学校名称:湖北医学院医学与护理学院;GB代码:13249;湖北招生代码:3337。学校地址: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30号。

第四条办学性质和培养层次:湖北医学院药学与护理学院是经教育部(教科发〔2004〕12号)批准成立的湖北省唯一一所独立设置的民办医学院校。设有临床医学、麻醉学、预防医学、医学影像技术、医学检验技术、药学、康复治疗、护理学、制药工程、公共事业管理、信息资源管理等11个本科专业。

第三章组织和职责

第五条学校设立由学院领导、相关院系负责人、二级学院负责人、各专业学科带头人、知名校友和学生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招生的领导和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改革学校招生的体制和机制;制定招生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公平、公正、公开地监督招生工作;确定各专业(类别)科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选考科目要求。

第六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教育部、教育厅的招生政策,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七条学校聘请具有相当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的知名人士、公共媒体记者和关注本科招生的学生家长担任社会监督员,会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公平、公正、公开招生进行监督。

办公室招生电话:0719-8875333

纪委监察部电话:0719-8891077

地址: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30号,邮编:442000

学校网站:www.yhgj.hbmu.edu.cn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学校应当统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和毕业生就业状况,申报年度招生计划。

第九条在教育部和省级教育厅核定的招生规模内,科学合理编制各省、各专业年度招生计划。

第十条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预留计划数为本科招生规模的1%。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集体议事、共同决策”的原则。在录取过程中,按照“考生除非受到体检限制或不同意专业调剂,否则不得退档”的录取规则,根据实际投档情况确定预留计划数。

第五章入学条件

第十一条我校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作如下补充:患有《指导意见》第一条所列六种重大疾病的考生,我校不予录取。患有《指导意见》第二条所列色盲、色弱的考生,不被我校工科、理科、医学录取;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任意一种颜色的电线、钥匙、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录取我校工科、理科、医学、管理类专业;不能准确识别显示器上红黄绿蓝紫任意一种颜色的数字和字母者,我校软件工程专业不予录取。患有《指导意见》第三条所列三种中任何一种,视力矫正至大于800度的4.8镜片度数(或另一只眼视力矫正至大于400度的4.8镜片度数)的考生,不录取我校工科、理科、医学类专业,但可录取公共事业管理、信息资源管理专业;双耳听力低于3米者(或一耳听力为5米,另一耳为全聋者)不被我校所有医学专业录取;有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不录取我校医学专科。

第十二条鉴于医疗卫生服务的特殊性,不鼓励躯干四肢残疾考生报考我校医学类专业。新生入学后要进行体检和复试。如复查结果与录取时提供的信息不一致,学校将根据学生实际身体状况按上级有关规定调整专业,直至其返回原籍,并追究当事人和体检医师的责任。

第十三条由于我校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请小语种考生慎重申请。

第十四条各专业不规定男女比例。

第六章入学规则

第十五条学校招生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生、省级招生办和社会监督”的原则,在省级招生部门的组织下进行。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学生比例确定。按批次志愿依次备案,换挡比例一般不超过120%;根据平行志愿的投档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第十七条被学校录取的考生必须填报我校志愿。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将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包括征集志愿)。如果生源仍然不足,剩余计划将调剂到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十八条进入档案的考生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根据考生报考专业的第一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确定,然后依次安排第二志愿,直至完成专业计划。如有相同分数,理科考生参照其理科综合成绩,文科考生参照其文科综合成绩。

高考有特殊规定的省(市、区)录取规则如下: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内专业志愿1:1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实施新高考改革的省(市、区)考生的录取遵循生源地原则,执行所在省(市、区)的相关政策。

第十九条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其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学校给予退档。

第二十名候选人没有志愿,但

第二十四条根据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对全日制普通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包括国家奖学金、专科奖学金和新生奖学金)。

第二十五条为了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学校建立了完整的贫困学生资助体系。其中包括:生源地信用贷款、各类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为经济困难新生开通“绿色通道”、提供勤工助学岗位、新生特困补助、临时困难补助、办理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可自愿申请大学生健康安全保险等全方位帮扶措施。

第二十六条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健康委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关爱和激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如巴办发〔2020〕6号)要求,所有参加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一线的医学生子女,均于2023年在我院报名本科专业,录取后根据考生本人意愿,可根据学校变更专业规则,在同批次优先调剂专业。

第九章就业和深造

第二十七条对完成学业并考试合格的学生,颁发全国统一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并颁发由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统一印制的就业报到证。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我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学校推荐的“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方式,在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或其他单位就业。学校每年举办两次大型校园招聘会,适时举办供需专场,充分利用新媒体积极推荐我校毕业生就业。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尽力帮助毕业生在全国各地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其他单位就业。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学校郑重提醒考生及考生家长,我校招生办不预测我校在各地的录取分数线。招考咨询人员的意见仅供考生及考生家长参考,任何关于录取的预测都不是我校的正式承诺。

第三十条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组织或者个人从事招生活动。考生和家长要谨防上当受骗。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通过我校招生信息网和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向社会发布,最终解释权归湖北医学院药事与护理学院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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